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埔小字第355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被 告 甲○○
丙○○
丁○○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甲○○負擔新臺幣肆佰參拾柒元,
被告丙○○負擔新臺幣參佰陸拾陸元,被告丁○○負擔新臺幣壹
佰玖拾柒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