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18號聲請人 林英彰 相對人 姚竣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4年度司票字第21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即提示日)│││├──┼───────┼─────────┼───────┼──────────┼────────┼──┤│001│103年3月21日│100,000元│未記載│103年4月21日│CH575574││├──┼───────┼─────────┼───────┼──────────┼────────┼──┤│002│103年3月24日│300,000元│未記載│103年4月24日│TH281008││├──┼───────┼─────────┼───────┼──────────┼────────┼──┤│003│103年3月27日│800,000元│未記載│103年4月27日│TH281006││├──┼───────┼─────────┼───────┼──────────┼────────┼──┤│004│103年4月3日│200,000元│未記載│103年5月3日│TH281011││├──┼───────┼─────────┼───────┼──────────┼────────┼──┤│005│103年4月17日│100,000元│未記載│103年5月17日│TH281015││├──┼───────┼─────────┼───────┼──────────┼────────┼──┤│006│103年5月17日│200,000元│未記載│103年6月17日│TH281021││├──┼───────┼─────────┼───────┼──────────┼────────┼──┤│007│103年5月23日│100,000元│未記載│103年6月23日│CH255577││├──┼───────┼─────────┼───────┼──────────┼────────┼──┤│008│103年5月25日│100,000元│未記載│103年6月25日│CH255578││├──┼───────┼─────────┼───────┼──────────┼────────┼──┤│009│103年5月28日│100,000元│未記載│103年6月28日│CH255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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