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05號原告 洪民顯
羅成章 蘇義銘 楊東華 凌誌鴻 前列五人共同原告與被告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2,7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4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