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217號債權人 鍾碧珠 債務人 曹碧珊 債務人 曹宗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1721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0,000元曹碧珊、曹宗寶自民國90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002新臺幣70,000元曹碧珊、曹宗寶自民國90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003新臺幣80,000元曹碧珊、曹宗寶自民國90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