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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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64號聲請人 陳美春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 江怡穎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雖聲請對失蹤人江怡穎為死亡之宣告,惟失蹤人江怡穎之住所在「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