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訴字第1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242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瑩晉選任辯護人黃泰翔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被告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瑩晉羈押期間,自民國109年1月2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瑩晉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8年10月24日執行羈押,至109年1月23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殺人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本件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王光照法官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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