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56號原告B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AD000-H10927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AD000-H10927A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博然
法官王國耀
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依磷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