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號附民原告 黃尤英 美附民被告 蕭中 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簡字第15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世容
法官麥元馨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張語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