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77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政達選任辯護人林維信律師被告澄意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代表人 吳彥威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8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本件被告黃政達、澄意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8日諭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簡光昌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