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2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懷民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懷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考之受刑人游懷民因竊盜等案件,歷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繼由本院兼就其中部分罪刑擇定所應執行之刑,迄今全部罪刑盡皆確定,且就所應執行之刑已然接續執行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獲准假釋,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觀諸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7月7日,揆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減刑期後,所得刑期屆滿日期則為104年6月17日,悉見假釋期間未滿,本院核究相關文件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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