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49號原告 黃炳榮 被告八德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何正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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