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470號債權人 劉慧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宇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附借條並未約定利息及清償期,請釋明請求自民國99年6月4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如無依據,請審酌更正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毋庸另外註明日期)。
二、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如雙方無約定,請更正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
三、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