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再易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再易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易字第28號再審原告 江珮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知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係針對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27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000元,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裁判費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王奕勛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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