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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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79號原告 游章煌
游竣捷共 同送達代收人 蔡碩毅 原告 游翔宇 訴訟代理人 李毅斐 律師被告 劉志晃
游○○(年籍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廖○○(年籍詳卷)
游○○(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1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林秉賢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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