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再字第2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金勝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本院109年度交再字第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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