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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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64號上訴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興富 間因104年度勞訴字第6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7,1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