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4351號債權人 蘇秀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關妙丹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 徐福運 之除戶戶籍謄本。㈡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繼承系統表。
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㈤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0年11月15日之依據為何?㈥確認請求金額為何?聲明與原因事實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