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55號原告喬城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祀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毓宏張曉青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叁仟捌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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