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勞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勞簡字第10號原告 鄭德芳 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 律師複代理人 王綏愉 被告暐記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 和訴訟代理人 陳雋凱
周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