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五0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袋一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袋一個,經送請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九十二年九月二日(九二)宇鑑字第一一九八七號通知書附卷可稽,上開殘渣袋其上所附著之甲基安非他命,業已無法析離,縱免予析離,則其稀釋出之成份,仍為甲基安非他命,殆屬第二級毒品無疑,宜予一併宣告沒收銷毀。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