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一0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肆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疑似海洛因一包,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認為含有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點一四公克(包裝重零點二公克),有該局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調科壹字第一六000二一0四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是扣案物品係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疑,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劉國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善詮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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