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九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所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九十二年上訴字第一一一一號(偵查案號: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五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如附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莊謙崇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