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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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9月6日犯過失傷害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交訴字第11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852號),判處拘役五十日,上訴後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95年度交上訴字第57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黃俊明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