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未具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2年3月間起,至92年12月間止,犯未具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53號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13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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