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9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7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黃書苑┌────────────────────────────────────────────────────────┐│附表:95年度除字第8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民│92年7月30日│100,000元│0000000││││行│生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