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93號上訴人韋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舜睦 被上訴人惠勝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1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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