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1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98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之2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柒年壹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四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