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383號
原   告  周福仁
一、原告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其中一項未補正或均未補正,致訴
  訟無法進行,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即被告)姓名及其住居所、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為起訴必須具
  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狀未依上開規定記載被告之姓名及
  住居所、訴之聲明及請求之法律依據,請具狀補正並檢附繕
  本1份(連同附件)。
 ㈡另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5,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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