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75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卓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康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0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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