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6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林首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士文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6,6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5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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