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7號原告璟鴻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瑋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芳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82,2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2,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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