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9號原告 江啓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斗六市公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