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宜小字第274號
原 告 林于湘
被 告 林靖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宜小調
字第136號改分),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805元,及自108年7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6/10即600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經核原告之請求,除主張之損害金額10萬元應扣除零件費用折舊
42,195元(即如附件所示)外,餘如主文所示金額均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憶蓉
附件:折舊計算依據及計算式
一、折舊依據:
以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
率表」為折舊計算依據,自用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以採
平均法計算其最後1年折舊後之殘值作為系爭車輛之殘餘價
值。
二、本件情形:(單位:新臺幣元)
零件費用50,634元(即59,900元/118,300元x100,000元=50,
6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系爭車輛94年(西元2005年)2月出廠(本院卷第37頁)
事故發生日108年2月1日
三、計算式
零件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50,634/(5+1)
=8,439元,總計折舊:42,1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