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南秩易字第24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張家豪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
民國108年7月15日以108年度南秩字第73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
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家豪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
院臺南簡易庭以108年度南秩字第73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
幣(下同)6,000元確定,惟被移送人經合法送達執行通知
單而逾期未完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及第45
條第1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
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
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
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
項及第2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
於民國108年7月15日以108年度南秩字第73號裁定處6,000元
罰鍰,並於108年7月29日確定在案,然該裁定確定後,被移
送人已經合法通知,迄今仍未完納罰款等情,有本院臺南簡
易庭108年度南秩字第73號裁定、本院臺南簡易庭108年8月5
日南院 武秩堯 108南秩73字第1080031978號函、送達證書等
件在卷可憑。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茲
因被移送人之罰鍰總額為6,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後已逾5
日,應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而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