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1號聲請人即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97年度上字第101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病受壓力而無法工作,且無財產,無力繳納訴訟費用,請准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證明其97年度之綜合所得僅有新台幣2,896元。而其家庭清寒生活困苦,有其提出之基隆市中正區新富里辦公處證明書可證。又其受有腰脊椎側彎、腰椎滑脫合併神精壓迫等傷害致無法工作,則有其提出之診斷證明書為憑。綜觀上情,顯見聲請人已窘於生活,而屬無資力者,亦即聲請人已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甚明。聲請人主張其無力繳納訴訟費用尚屬可採,應准予訴訟救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王麗莉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麗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