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15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宜他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