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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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8號原告丁○○
5樓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 律師複代理人戊○○被告水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國楨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及理由中關於「94年度偵字第1619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5年度他字第685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