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159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
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對於公法人之訴
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
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係公法人,且
該機關位於臺北市○○○路○段○○號,依上開規定,自應由
該機關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