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陸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玖
萬伍仟陸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於民國93年11月間領用原告核發的信用卡簽帳消費,
依約定如未依約繳款,應加付以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
利息。且原告得逕予停用信用卡、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2至96年11月14日止,被告計欠新台幣(下同)99653元,
其中本金為95628元。
3迭經催討未果,為此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帳單明細、約定條款、消費明細表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至被告於支付命令異議
狀內表示本件債務正進行個別協商乙節,與本件實體關係無
涉,難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