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古淑嵐 代理人 張仁懷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檢附繳費收據到院。
二、請債務人釋明目前究係受僱於「千群電子遊戲場」?抑或係從事「千群電子遊戲場」之營業活動?㈠如債務人係受僱於「千群電子遊戲場」,則請提出「千群電
子遊戲場」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12年7月起迄113年1月止之資證明文件。
㈡如債務人係從事「千群電子遊戲場」之營業活動,則請補正
平均每月營業額及每月營業淨利各為若干元?並分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四、請債務人補提受扶養人陳0翰、陳0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