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昆華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昆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昆華前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雅惠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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