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8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28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一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二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間,在其向南投縣政府承租之南投縣○○鄉○○段○○○號公有山坡地內開挖整地構築大平台,以供種植香蕉及牧草,違反於山坡地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應經調查規劃,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規定,未經同意,即擅自在上開公有山坡地內從事開挖整地,未做好水土保持,致於八十五年七月間發生水土流失,造成南投縣一四七號公路五公里又五十公尺處該路段之路肩及邊溝坍方,長約三十公尺、寬約一公尺之路面,及路邊之水溝,遭流至之沙土所覆蓋,於同年七月下旬,為台灣省交通處公路局第二區工程處第六工務段人員進行上開路綫巡查時所發覺等情。因將第一審諭知上訴人無罪之判決撤銷,改判論處上訴人在公有山坡地內未經同意擅自從事開挖整地致生水土流失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一、審理事實之法院,本乎發見實質的真實之本旨,對於案內一切與罪名之成否、論罪科刑有關之證據,除認為不必要者外,均應詳為調查,然後基於調查所得之心證,以為判斷之基礎。故證據雖已調查,若尚有其他必要部分並未調查,即與證據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仍難謂無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規定所稱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罪,係以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為要件。系爭第四七六號公有山坡地,係上訴人於八十二年間向南投縣政府承租,以供種植相思樹、什木及橄欖等林樹,有台灣省南投縣代管國有森林用地出租造林契約書可稽;嗣上訴人經南投縣政府於八十四年十月三日函知該土地業經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水土保持局(下稱水土保持局)變更為「宜農牧地」,並限期於八十五年十月十日前完成包括㈠平台階段㈡山邊溝㈢石牆等三項水土保持處理項目,上訴人並曾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向水土保持局申請輔導作水土保持,此亦有南投縣政府八十四年十月三日八四投府農水字第一五一一三八號函及水土保持局第三工程隊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八四水土三壹字第七一八七號函在卷可查(見偵查卷第二十四、二十五及五十三至五十六頁)。而縣(市)政府屬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條及水土保持法第二條所規定主管機關之一,上訴人既經南投縣政府函知應限期完成㈠平台階段㈡山邊溝㈢石牆等三項水土保持處理項目,其並於南投縣政府所定完成期限前向水土保持局提出施設水土保持之申請,則南投縣政府致上訴人之上開函文何以不屬於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同意」?上訴人向水土保持局提出之上開申請,與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之程序是否符合?此與上訴人應否成立被訴罪名之認定至有關係,自應查究明白。原審未予詳查慎斷,即遽行判決,難認無調查職責未盡之違誤。二、原判決事實認定系爭第四七六號屬公有山坡地,上訴人未經同意擅自在該土地內從事開挖整地,倘屬無訛,上訴人之行為是否亦犯八十七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前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四條之罪?該罪與業經起訴之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罪之關係如何及應如何處斷?攸關判決適用法則之當否,原判決未予敘明,亦嫌理由不備。三、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已明文規定訊問被告,應告以犯罪之嫌疑及所犯罪名。罪名經告知被告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旨在使被告得以充分行使防禦權,以達刑事訴訟為發見真實、並顧及程序公正之目的。此項規定於總則編,訴訟之各階段自均有其適用。原審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審判期日,於訊問上訴人時,並未踐行上開程序,其訴訟程序難謂適法。四、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其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加以審酌之情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第三款定有明文。原判決理由載稱其審酌上訴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而量刑,僅為法律上抽象之一般規定,既未說明各該事項之具體情形,及如何審酌之結果,其量刑當否即無從據以判斷,亦嫌理由欠備。以上諸端,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曾有田
法官陳宗鎮法官劉介民法官魏新和法官孫增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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