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60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爾軒 、 陳惠珍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許爾軒、陳惠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19,01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