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60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爾軒陳惠珍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許爾軒、陳惠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19,01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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