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六二八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鄉○○村○○街○○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燁山
法官法官劉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