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九八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正,已記明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智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王俊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