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九二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原告與被告昶磊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貳佰叁拾貳點貳元,惟原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擴張起訴聲明美金參拾萬肆仟捌佰參拾肆點壹伍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柒佰陸拾壹萬壹仟叁佰捌拾玖元(四捨五入),折合銀元玖佰貳拾萬零叁仟柒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萬零壹仟貳佰肆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叁拾萬零叁仟柒佰貳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貳佰叁拾貳點貳元,尚欠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肆佰玖拾叁點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