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全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全聲第六一號
聲請人重聚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平實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是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應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
二、本件相對人前執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全明字第八六一一號假扣押裁定,聲請假扣押(該院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四一四六號),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囑託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執全助字第九二0號事件假扣押聲請人財產,此經調卷查明;聲請人未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限期起訴,逕向本院聲請相對人限期起訴,依據右述規定,應依職權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處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