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07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麗真律師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王鳳安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二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9月21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吳麗英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