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39號原告乙○○被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壹萬貳仟零柒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肆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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