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涂高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涂高鴻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涂高鴻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搶奪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蘇素娥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編號│一│二│三│├────┼───────────┼───────────┼───────────┤│罪名│搶奪│強制性交│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4年2月│有期徒刑7年4月│├────┼───────────┼───────────┼───────────┤│犯罪日期│99年9月15日│100年2月21日│100年2月21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5366號│100年度偵字第5185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783號│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58號│同左││實├──┼───────────┼───────────┼───────────┤│審│判決│100年8月22日│100年12月30日│同左│││日期││││├─┼──┼───────────┼───────────┼───────────┤│確│法院│同上│最高法院│同左││定├──┼───────────┼───────────┼───────────┤│判│案號│同上│101年度台上字第1164號│同左││決├──┼───────────┼───────────┼───────────┤││確定│100年9月21日│101年3月15日│同左│││日期││││├─┴──┼───────────┴───────────┴───────────┤│備註│編號二至三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侵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